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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信托之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也开始限制异地经营
2021-11-04 09:09:00

  “类金融”监管再次透露严监管的信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仍被要求主要服务本地、深耕本地市场。

  11月3日,近日有人向银保监会咨询关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监管的相关问题。询问根据目前的监管政策,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异地经营是否有明确要求,上述企业在注册地能否只保留某一职能部门,其他部门(例如风控、财务等职能部门)是否允许跨省市办公。

  对此,银保监会在答复时表示,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目前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企业异地经营没有明确监管要求。

  但在监管导向上,除反向保理和承租人或出卖人为集团内关联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外,支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主要服务本地、深耕本地市场。

  同时,监管上不鼓励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脱节或者在注册地只保留少数职能部门、其他部门跨省市办公的做法。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内俗称“类金融”行业正在加速出清中。今年以来,全国多个省份公布8000余家“失联”“空壳”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企业,需要注销。

  同时,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网站发布《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等三类机构审慎开展跨省业务的提示》。该提示称,近日陆续收到群众反映的外省部分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纠纷投诉。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称,我省三类机构应深耕地方、扎根本地,聚焦本省业务,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原则上不鼓励开展跨省(区、市)业务。

  如开展跨省(区、市)业务的,应主动配合住所地和业务发生地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做好跨省(区、市)业务和重大事项报备;应建立健全跨省(区、市)业务专项风险评估与控制机制,审慎选择标的及合作方,规范合同文本,做好全流程的风险防控工作。未按要求报备及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属地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也发布提示,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今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其中表示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