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以1年期LPR的4倍为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
所以在央行此次调低1年期LPR,也就意味着,1月20日起,民间借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从15.2%调低为14.8%。
而此前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上限为24%,在参考民间借贷利率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此次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是否会影响到金融机构?
正确区分金融机构借款与民间借贷
人民法院审理借款纠纷时,会严格区分案由。民间借贷与金额借款纠纷同属二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他们是借款纠纷的两个子案由。两者相同点是同属借款法律关系,区别是借贷主体与法律适用不同。民间借贷的放贷主体是不具有金融放贷资质的民事主体,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法律对于借贷双方的主体、借款用途、利率限制等都做了明确限制,目的是规范金融秩序。民间借贷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金融借款的放贷主体是持有信贷业务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典当行、小贷公司等。法律对于金融借款的借款人无特别约定,取决于金融机构的放贷意愿。金融借款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及人行、银保监部门制定的规章。
实践中,金融机构将自有资金以非信贷的方式发放出去,从合同的形式上看,既非民间借贷,也非金融借款,但又具有融资功能,像信托合同、委托投资合同、投资权益回购合同、股票回购合同等。
这类纠纷的案由是存在争议的,有的法院认定为名为其他实为金融借款;有的法院干脆认定为一级案由合同纠纷。这类合同纠纷也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不适用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上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利率也进行了约束。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该通知第2条第2项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是对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费用做了限缩性规定。这里的“费用”不但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还包括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折合的利率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这里需要说明一下,“24%”是参考民间借贷旧司法解释提出来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该通知第5条规定:“对商业银行、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收取各种费用的上限应参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即不得超过24%。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次修正,主要是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调整为LPR4倍,整体上是比旧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下调了7-8个百分点(一年期LPR可能随时变化)。因为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金融机构利率上限的司法解释均是参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出的。
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某个争议问题时,通过分析当前的裁判观点是最为务实的做法。通过检索案例发现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发布后,有的地方法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是按照LPR4倍标准判决的。比如2020年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按照4倍LPR支付银行借款利率。但随后,涉及的平安银行上诉,温州中院最终判决,支持平安银行24%的利率上限。详见文章《
温州中院终审:金融机构借款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目前来讲,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机构融资类合同纠纷涉及的利率上限问题,仍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和2018年发布的两部司法解释,即以24%为限。虽然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调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上限,但对于金融机构没有影响,仍可以适用之前的规定。